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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3
十三、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13
十三、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13
十三、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