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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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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13
十三、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閱覽處所。 前項歸還,應經本處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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