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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12
十二、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
      錄之。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由本署檢察官偵辦。
民國 100 年 09 月 13 日修正
12
十二、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
      錄之。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由本署檢察官偵辦。
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12
十二、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 2  點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
      ,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