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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檔案開放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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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前述所列情形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並記
      錄之。其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由本署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