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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9
九、各級法院、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將
    副本函寄,俾供參考。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9
九、各級法院、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將
    副本函寄,俾供參考。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9
九、各級法院、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將
    副本函寄,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