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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8
八、性行考核表應記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庭釋、各高分院檢借提,
    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8
八、性行考核表應記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庭釋、各高分院檢借提,
    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
民國 96 年 10 月 18 日訂定
8
八、性行考核表應記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庭釋、各高分院檢借提,
    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並隨調查分類資料
    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份簿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