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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7
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成年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研究所學生
          )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
          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成年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研究所
          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
          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
          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零點計。
(二)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一點最
        高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二點計算,最多十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成年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含研究
        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
        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五點計,委任以三點計。
(六)設籍:員工設籍於嘉義縣市以二點計,台南、雲林地區以五點計,
      彰化、台中、南投、高雄、屏東地區以七點計,苗栗以北、宜蘭、
      花蓮、台東、離島地區以十點計。
(七)現借用戶:現為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戶者不予計點,單房間職務宿
      舍借用戶者以五點計,無借用任何宿舍者以十點計。(配點表如附
      件)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7
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云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零點
          計。
(二)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一點最
        高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二點計算,最多十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五點計,委任以三點計。
(六)設籍:員工設籍於嘉義縣市以二點計,台南、雲林地區以五點計,
      彰化、台中、南投、高雄、屏東地區以七點計,苗栗以北、宜蘭、
      花蓮、台東、離島地區以十點計。
(七)現借用戶:現為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戶者不予計點,單房間職務宿
      舍借用戶者以五點計,無借用任何宿舍者以十點計。(配點表如附
      件)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7
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四十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四十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
        ,以云零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零點
          計。
(二)年資
      1.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一點最
        高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二點計算,最多十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五點計,委任以三點計。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7
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 40 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 20 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 40 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 30 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 10 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
        者,以 0  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 20 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 30 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 10 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 0
          點計。
(二)年資:
      1.一年 1  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 1  點
        最高 20 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 3  點、乙等每次 2  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 1  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 2  點計算,最多 10 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 20 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 5  點計,委任以 3  點計。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7
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 40 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 20 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 40 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 30 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 10 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
        者,以 0  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 20 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 30 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 10 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 0
          點計。
(二)年資:
      1.一年 1  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 1  點
        最高 20 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 3  點、乙等每次 2  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 1  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 2  點計算,最多 10 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 20 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 5  點計,委任以 3  點計。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7
七、宿舍借用之配點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計點:(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
    審查核定)
(一)居住狀況:
      1.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 40 點計,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 20 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
          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
          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 40 點計。
      2.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 30 點計
        ,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 10 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
        者,以 0 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 20 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
          (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 30 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
          住宅者,以 10 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 0
          點計。
(二)年資:
      1.一年 1  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2.年資均以任職年資計算,曾任臨時人員年資不計入,一年 1  點
        最高 20 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
      1.甲等每次 3  點、乙等每次 2  點。
      2.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
        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 1  點。
      3.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
        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之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
        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績與現有之考績
        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四)眷口:
      1.以實際同住眷屬每一眷口以 2  點計算,最多 10 點為限。
      2.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以無自有住宅者為限)及未
        婚子女。但年滿 20 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
        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
        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不限同一戶籍)。
      3.公教人員配偶之父母,不予列入眷口計點。
      4.大陸地區眷屬,以獲核准來台定居或居留者,始可列入眷口計點
        。
(五)官等:薦任以 5  點計,委任以 3  點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