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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6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舍。但因
    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四)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6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舍。但因
    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舍。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
      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
      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四)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6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舍。但因
    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准借用單房間職舍。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6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舍。但因
    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准借用單房間職舍。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6
六、本監編制內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多房間職舍。但因
    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居住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
      職務宿舍者。
(三)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基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