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遷出借用之宿舍: (一)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 辦理。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 單位。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監,且有同居該宿舍 之事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
二十三、宿舍借用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遷出借用之宿舍: (一)調、離職、退休或資遣時須於三個月內遷出,首長宿舍應於二 個月內遷出。 (二)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應於一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者,依法 辦理。 (三)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 單位。借用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同任職本監,且有同居該宿舍 之事實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須重新辦理借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