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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22
二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22
二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22
二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22
二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房屋轉、分租借他人,如有上述情事,除取消
        其借用權利外,依法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