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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21
二十一、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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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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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21
二十一、宿舍之交還,應向總務科辦理點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