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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20
二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
      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20
二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
      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20
二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
      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20
二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
      借用人應交還宿舍者,應將宿舍回復原狀,並檢附結清使用期間水
      電費及證明及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