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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7
十七、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17
十七、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7
十七、宿舍及內部設備,應由總務科會同有關單位檢查,根據檢查結果其
      有需要修繕者,由總務科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