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三十日未居住。 (三)三個月內居住未滿四十五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四)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事務管理單位或宿舍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訪查為準;並報請總務科終止借用契約。
十四、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 30 日未居住。 (三)三個月內居住未滿 45 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 183 日。 (四)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事務管理單位或宿舍管理委員會, 必要時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訪查為準;並報請總務科終止借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