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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3
十三、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
      居任所者,應改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3
十三、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
      居任所者,應改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13
十三、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
      居任所者,應改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3
十三、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因配偶死亡、離異,另無其他扶養親屬隨
      居任所者,應改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