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一個月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一個月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11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一個月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1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一個月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