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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8
八、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在 7  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 7  日者,自第 8  日起按日扣除
    交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遇勤務調整時,應書面通知總務
    科調整核發,人事室應於次月 5  日前,將員工請假超過 7  日以上
    資料送總務科彙整俾憑發給,由總務科以造冊印領方式辦理,但得視
    本所經費狀況停止發給。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8
八、交通費預發後,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
    在 7  日以內者交通費照發,超過 7  日者,自第 8  日起按日扣除
    交通費,其餘一律不予追補、追扣;遇勤務調整時,應書面通知總務
    科調整核發,人事室應於次月 5  日前,將員工請假超過 7  日以上
    資料送總務科彙整俾憑發給,由總務科以造冊印領方式辦理,但得視
    本所經費狀況停止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