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7
七、新到職員工請領交通補助費者,應於新到職後 7 日內提出申請表; 經審查通過後自到職日起核發,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起核發,申請日 與報到日為不同會計年度者,應以補發申請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7
七、新到職員工請領交通補助費者,應於新到職後 7 日內提出申請表; 經審查通過後自到職日起核發,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起核發,申請日 與報到日為不同會計年度者,應以補發申請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