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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7
七、新到職員工請領交通補助費者,應於新到職後 7  日內提出申請表;
    經審查通過後自到職日起核發,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起核發,申請日
    與報到日為不同會計年度者,應以補發申請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7
七、新到職員工請領交通補助費者,應於新到職後 7  日內提出申請表;
    經審查通過後自到職日起核發,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起核發,申請日
    與報到日為不同會計年度者,應以補發申請日同一會計年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