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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5
五、除借用宿舍及住居地距離本所 1,000  公尺以內員工,不予補助外,
    依下列標準分段核發:
    第 1  段:住居地在基隆市區及臺北縣瑞芳鎮,按 1  段公車票價核
              發交通補助費。
    第 2  段:住居地在臺北縣市內中程者,按 2  段公車票價核發交通
              補助費。
    第 3  段:住居地在上列以外其他縣市遠程者,按  3 段公車票價核
              發交通補助費。本條每段公車票價為新台幣參拾元整。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5
五、除借用宿舍及住居地距離本所 1,000  公尺以內員工,不予補助外,
    依下列標準分段核發:
    第 1  段:住居地在基隆市區及臺北縣瑞芳鎮,按 1  段公車票價核
              發交通補助費。
    第 2  段:住居地在臺北縣市內中程者,按 2  段公車票價核發交通
              補助費。
    第 3  段:住居地在上列以外其他縣市遠程者,按  3 段公車票價核
              發交通補助費。本條每段公車票價為新台幣參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