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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3
三、交通補助費之核發以本所員工為限;但由他機關支援本所人員,如未
    向原機關支領,經簽准者不在此限。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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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補助費之核發以本所員工為限;但由他機關支援本所人員,如未
    向原機關支領,經簽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