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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2
二、如有虛偽不實登記申請,申請人應自負行政及法律責任。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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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有虛偽不實登記申請,申請人應自負行政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