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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4
四、初犯或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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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初犯或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