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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3
三、犯罪地在本署訴訟轄區並同意施以替代療法之被告,如無法按時至指
    定之醫療機構服藥,宜聲請移轉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施以治療,或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處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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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地在本署訴訟轄區並同意施以替代療法之被告,如無法按時至指
    定之醫療機構服藥,宜聲請移轉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施以治療,或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