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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29
二十九、未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檢察官宜先函詢被告有
        無按醫療機構指示繼續接受治療,再決定應否撤銷緩起訴處分,
        或逕行提起公訴。如不予撤銷者,應即通知執行科繼續催繳。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29
二十九、未依緩起訴處分命令支付一定之金額者,檢察官宜先函詢被告有
        無按醫療機構指示繼續接受治療,再決定應否撤銷緩起訴處分,
        或逕行提起公訴。如不予撤銷者,應即通知執行科繼續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