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有下列情形,視為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檢察官應 即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辦理: (一)治療期間連續超過七天以上未到院服藥者。 (二)治療期間三次以上無故未參加團體治療者。 (三)因病住院一週以上,經醫師評估病情,認須終止者。 (四)對治療機構或人員有暴力、恐嚇、威脅等言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