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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26
二十六、觀護人接獲醫療機構上開停止治療之通報後,應即報請執行檢察
        官簽分撤緩案,送原偵查檢察官處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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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觀護人接獲醫療機構上開停止治療之通報後,應即報請執行檢察
        官簽分撤緩案,送原偵查檢察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