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被告經評估不合格或未到院評估,醫療機構應即通報觀護人,觀 護人應即報告檢察官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評估不合格者,檢察官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辦理。 (二)未到院評估者,檢察官得再傳喚,並依上開規定送觀護人轉介 ,或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