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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21
二十一、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施以替代療法治療後,即函知本署,並逕通知
        被告複診,依衛生署指定之替代療法藥物治療,並應施以團體心
        理輔導治療。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21
二十一、醫療機構評估適合施以替代療法治療後,即函知本署,並逕通知
        被告複診,依衛生署指定之替代療法藥物治療,並應施以團體心
        理輔導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