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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19
十九、觀護人自轉介被告至醫療機構三個月後,至緩護命案報結止,應每
      月至少通知被告到署採尿一次,並追蹤輔導被告接受治療,及轉介
      輔導被告就業。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9
十九、觀護人自轉介被告至醫療機構三個月後,至緩護命案報結止,應每
      月至少通知被告到署採尿一次,並追蹤輔導被告接受治療,及轉介
      輔導被告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