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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18
十八、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分案室應即分「緩護命」案及「緩」字案號。
      緩護命案送觀護人室執行替代療法觀護業務,緩字案送執行科執行
      緩起訴處分金催繳、前科資料查核等事宜。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8
十八、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分案室應即分「緩護命」案及「緩」字案號。
      緩護命案送觀護人室執行替代療法觀護業務,緩字案送執行科執行
      緩起訴處分金催繳、前科資料查核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