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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17
十七、依本要點為緩起訴處分時,除家境清寒無力繳納且出具清寒證明之
      被告得免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外,依其犯罪情狀命自首者支付新台幣
      (下同)2 至 5  萬元,經查獲者支付 7  至 10 萬元之緩起訴處
      分金。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7
十七、依本要點為緩起訴處分時,除家境清寒無力繳納且出具清寒證明之
      被告得免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外,依其犯罪情狀命自首者支付新台幣
      (下同)2 至 5  萬元,經查獲者支付 7  至 10 萬元之緩起訴處
      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