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依本要點為緩起訴處分時,除家境清寒無力繳納且出具清寒證明之 被告得免支付緩起訴處分金外,依其犯罪情狀命自首者支付新台幣 (下同)2 至 5 萬元,經查獲者支付 7 至 10 萬元之緩起訴處 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