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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15
十五、檢察官接獲醫療機構評估被告適合施以毒品減害替代療法之報告後
      ,即得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5
十五、檢察官接獲醫療機構評估被告適合施以毒品減害替代療法之報告後
      ,即得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