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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7
七、授課教師經聘請後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
    由本所教輔小組檢具相關事證提交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決議
    是否予以解聘。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7
七、授課教師經聘請後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
    由本所管教小組檢具相關事證提交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決議
    是否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