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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3
三、本注意事項指針對本所大班課程授課教師進行教學評鑑之原則,內容
    包括行政考核及教學評核兩部分,各佔百分之五十進行計分;並於每
    年六月、十二月召開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3
三、本注意事項指針對本所大班課程授課教師進行教學評鑑之原則,內容
    包括行政考核及教學評核兩部分,各佔五十%進行計分;並於每年六
    月、十二月召開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
三、本注意事項指針對本所大班課程授課教師進行教學評鑑之原則,內容
    包括管教小組成員對授課教師的評鑑及本所收容人對授課教師的評鑑
    兩部分。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2
二、本注意事項指針對本所大班課程授課教師進行教學評鑑之原則,內容
    包括管教小組成員對授課教師的評鑑及本所收容人對授課教師的評鑑
    兩部分。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
2
二、本注意事項包括 1. 戒治處遇效果; 2. 授課教師教學評鑑:包括管
    教小組成員對授課教師的評鑑及受戒治人對授課教師的評鑑兩部分。
    係針對戒治處遇大班課程設計,本所舉辦技訓班、才藝班、讀書會、
    團體治療等小班課程另於課程結束時,舉行該課程之教師教學評鑑與
    課程滿意度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