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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1
一、依據「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六點,辦理法務部矯
    正署高雄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修正
2
二、教師教學評鑑依據 93 年 2  月 26 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30933888
    號函示「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六點制訂之。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
二、教師教學評鑑依據 93 年 2  月 26 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30933888
    號函示「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 6  點制訂之。
民國 100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3
三、教師教學評鑑依據 93 年 2  月 26 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30933888 
    號函示「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 6  點製訂之。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訂定
3
三、教師教學評鑑依據 93 年 2  月 26 日法務部法矯字第 0930933888
    號函示「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 6  點製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