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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愛心服務社設置要點 5
五、慰問方式為致贈慰問金或慰問物品,所需經費於適當科目項下報支,
    金額亦視經費情況斟酌辦理。
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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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慰問方式為致贈慰問金或慰問物品,所需經費於適當科目項下報支,
    金額亦視經費情況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