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分署申請閱覽、抄錄、影印卷內文書。但 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事項者,應限制 或禁止之。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分署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 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 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 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