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4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宣告褫奪公權逾一年者,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
減刑標準定之,其期間不得少於一年。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