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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自營作業推廣品管理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推廣品,係指矯正機關辦理自營作業所產製,具有宣傳推
    廣價值,而用以贈送外界人士,且其成本費用由作業基金負擔之作業
    產品。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