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4
十四、崗哨勤務應切實依照交接勤務規定交接班,值勤時並應眼觀四面耳
      聽八方互為呼應,發現可疑人車,應即報告勤務中心處理。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4
十四、崗哨勤務應切實依照交接勤務規定交接班,值勤時並應眼觀四面耳
      聽八方互為呼應,發現可疑人車,應即報告勤務中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