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6:1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4
十四、崗哨勤務應切實依照交接勤務規定交接班,值勤時並應眼觀四面耳
      聽八方互為呼應,發現可疑人車,應即報告勤務中心處理。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4
十四、崗哨勤務應切實依照交接勤務規定交接班,值勤時並應眼觀四面耳
      聽八方互為呼應,發現可疑人車,應即報告勤務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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