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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1
十一、夜間舍房勤務應依規定巡房查點人數,發現夜半未眠、或行狀詭異
      者,應密切注意觀察。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1
十一、夜間舍房勤務應依規定巡房查點人數,發現夜半未眠、或行狀詭異
      者,應密切注意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