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78
七十八、監所大門關閉後,非本機關員工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求
        入內者,應查明姓名、身分、職業報請主管長官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78
七十八、監所大門關閉後,非本機關員工不許其入內,其有特殊原因請求
        入內者,應查明姓名、身分、職業報請主管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