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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59
五十九、病人危急或症狀劇變時,應從速報告醫師及主管長官。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59
五十九、病人危急或症狀劇變時,應從速報告醫師及主管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