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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43
四十三、檢查作業,發現成績不佳者應詢明原因,其有怠惰情事,立即糾
        正,其不聽者,應報告主管長官。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43
四十三、檢查作業,發現成績不佳者應詢明原因,其有怠惰情事,立即糾
        正,其不聽者,應報告主管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