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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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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檢查作業,發現成績不佳者應詢明原因,其有怠惰情事,立即糾
        正,其不聽者,應報告主管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