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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收容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之虞者,應嚴加監視,設
        法防止,並即時報請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32
三十二、收容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之虞者,應嚴加監視,設
        法防止,並即時報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