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5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收容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之虞者,應嚴加監視,設
        法防止,並即時報請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32
三十二、收容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之虞者,應嚴加監視,設
        法防止,並即時報請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