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3 23:3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收容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之虞者,應嚴加監視,設
        法防止,並即時報請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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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收容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擾亂秩序之虞者,應嚴加監視,設
        法防止,並即時報請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