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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7
二十七、舍房接班應清點人數,並注意鎖鑰、門窗、牆壁及上下四週有無
        損壞。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7
二十七、舍房接班應清點人數,並注意鎖鑰、門窗、牆壁及上下四週有無
        損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