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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23
二十三、勤務交接時,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
        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勤人員。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23
二十三、勤務交接時,應將主管事項點交清楚,如遇特殊情事,應登記於
        勤務交接簿,並當面告知接勤人員。